(2011)温苍龙商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1-11-2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孙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孙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温苍龙商初字第601号原告:陈某某,身份证号码330327196704120212,住苍南县龙港镇泰安商城1-b-503室。被告:孙某某,身份证号码330327197608090222,住苍南县龙港镇方岩新村a幢302室。被告:高某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孙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德广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起诉称:被告孙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别于2009年12月15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0年1月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0年4月20日向原告借款17万元,共计37万元,并向原告陈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于2010年12月31日前还清,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利息支付至2010年7月,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本金及利息,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孙某某、高某某偿还借款37万元及利息(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孙某某、高某某承担。原告陈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用于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身份证、户籍信息及结婚证,用于证明俩被告的身份情况及夫妻关系的事实;3.借据,用于证明被告孙某某借款的事实。被告孙某某、高某某未作答辩,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孙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别于2009年12月15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0年1月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0年4月20日向原告借款17万元,共计37万元,并向原告陈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另认定孙某某与高某某系夫妻关系及原、被告之间对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未作约定。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向原告陈某某借款37万元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由此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孙某某偿还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由于原告提供的借据上没有约定利息的内容,原告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有约定利息,故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涉案债务虽然系以孙某某个人名义所借,但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高某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个人债务,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综上,原告陈某某请求高某某共同还款的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孙某某、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陈某某借款37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1年9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93元,减半收取4146.5元,由孙某某、高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293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德广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少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