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东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1-11-2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民初字第782号原告��某某,女,1979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赵某某,男,1982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案由:离婚原告代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并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盼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增相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忠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