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陶商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1-11-21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许道进与叶利寅、夏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许道进;叶利寅;夏黛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温瑞陶商初字第437号原告许道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瑞华、陈静。被告叶利寅。被告夏黛英。原告许道进与被告叶利寅、夏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傅爱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道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瑞华、被告叶利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黛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道进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3月23日,两被告以经商缺资为由,通过叶中华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当日,被告叶利寅出具借条,叶中华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原告扣除一个月利息后将194000元汇至被告夏黛英的银行账户。届期,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及叶中华均未还款。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94000元并支付自2010年4月2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叶利寅辩称:我是应叶中华的要求为其作担保签字的,当时“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未书写,我只在借款内容后的空白处签名。因叶中华称银行卡丢失,要求把钱汇到我妻子的账户中,汇款后我妻子提了现金给叶中华。故我只是担保人,叶中华才是实际借款人。被告夏黛英未作答辩。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内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及两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身份事项;2、婚姻登记申请书一份,以证明借款发生时两被告系夫妻关系;3、借条及银行凭证各一份,以证明被告叶利寅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汇款给被告夏黛英194000元的事实。两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内均未提供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夏黛英没有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被告叶利寅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认为签字时,“借款人”未书写。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叶利寅、夏黛英系夫妻关系。2010年3月23日,两被告向原告许道进借款20万元。当日,被告叶利寅以借款人名义出具借条,叶中华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原告将194000元汇至被告夏黛英的银行账户。至今,两被告及叶中华均未还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虽在借条上言明借款20万元,但应以原告实际交付的194000元认定借款金额。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起诉后,被告未及时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赔偿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原告请求利息损失按月利率1.5%计算,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叶利寅辩称自己仅为担保人,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利寅、夏黛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许道进借款本金194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1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许道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90元,由被告叶利寅、夏黛英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18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傅爱芬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毛小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