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萧商初字第3633-1号
裁判日期: 2011-11-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与胡某某、杭州××农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实业有限公司,胡某某,杭州××农庄有限公司,骆某某,汪某某,王某某,杭州××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商初字第3633-1号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党××村。法定代表人高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姚某。被告胡某某。被告杭州××农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所前××村。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被告骆某某。被告汪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杭州××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某、杭州××农庄有限公司、骆某某、汪某某、王某某、杭州××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460万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胡某某、杭州××农庄有限公司、骆某某、汪某某、王某某、杭州××司限额在460万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智慧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章筱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