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19-2号
裁判日期: 2011-11-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晖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晖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19-2号申请执行人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晖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01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损失费20万元及滞纳金(自2010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被执行人还应承担诉讼费10440元、执行费2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双倍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19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王同文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振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