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2729号
裁判日期: 2011-11-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吴哲君与杨锋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哲君,杨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729号申请执行人:吴哲君,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杨锋,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所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吴哲君诉杨锋承揽合同纠纷(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82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杨锋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吴哲君5875.8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83元。申请执行人吴哲君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7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熠(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