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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催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1-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城市居源锻压修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城市居源锻压修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莲民催字第00041号申请人韩城市居源锻压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板桥乡街道。法定代表人吴金成,该公司董事。申请人韩城市居源锻压修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9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该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1年5月13日,票号为3100005120084648,出票人全称为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西安分行营业部,出票金额为5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11月13日,收款人为陕西鑫中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开户银行为建行西安东新街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韩城市居源锻压修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秦玉新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代理审判员  史 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