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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岐民一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1-11-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薛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李某1,李某2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岐民一初字第763号原告薛某,男,生于1981年11月16日,住岐山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生于1945年7月16日,住眉县首善镇。被告李某1,男,生于1976年11月29日,住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岐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2,男,生于1951年1月18日,住址同原告,系被告李某1之父。原告薛某诉被告李某1、李某2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某2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相邻居住,原告居住被告东侧,双方宅基地形成南北走向。原告2007年6月上旬建房时,原、被告经本组组长及部分村民共同协调,被告李某2同意给原告从自己宅基地东侧让出一个墙根面积,原告依该口头协议建房,双方未发生任何纠纷。2011年5月17日早,俩被告在拆除他院子土墙时,损坏了原告房屋西边的山墙墙头三片瓷砖及六块砖头。同年5月18日早,被告李某1不知何故手持铁锤上到原告三间大房的房顶,砸坏原告房顶西边山墙墙头145块砖头及房顶西面前檐瓷砖一片,并砸坏原告房顶瓦多处,造成原告房顶翻檐断裂及三间房屋漏水,房内部分墙皮脱落,俩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财产造成严重损坏,居住造成困难,现依法起诉要求俩被告对损坏原告的房屋恢复原状。被告李某1辩称,原告所讲砸他房顶是事实,因他盖房时多占我家70公分墙头地方,为此事我在之前曾两次让他找村上处理,将多占的70公分地方给我答复,但一直没有结果,我才砸墙的。原告房顶的瓦破了也是事实,是我和原告在房顶撕扯时踩破的。现原告要求给他修复房屋可以,但原告要把他多占的70公分宅基地及房屋给我腾出来。被告李某2辩称,我家的土墙离原告的墙近,我们这边墙高,我用扬镐挖我家墙时,扬镐尖撞了原告家的墙,将几片瓷砖和8、9块砖撞了下来,原告让我修复可以,但原告要将他盖房时多占我家的70公分的地方腾出。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邻居住,被告以原告建房时侵占其约70公分宅基地的使用权为由,曾两次催促原告找有关组织解决处理,但未有结果,为此双方发生矛盾。2011年5月17日早,被告李某1、李某2在拆除其院子东边土墙时,原告以其拆墙行为伤及他家的砖墙为由与被告李某1发生吵架,后被邻居劝解。之后俩被告继续拆除土墙,在拆墙过程中,被告李某2将原告房屋西边的砖墙墙头三片瓷砖及六块砖头损坏。第二日即5月18日早,被告李某1因嫌原告对侵占其宅基地纠纷之事一直未找村组处理并未作答复,于是上到原告北边三间大房的房顶,再次发生吵架,原告在与被告相互争执过程中从房顶摔下来。之后原告被送往医院,被告也从房顶下来。被告李某1的行为造成原告房顶38片大瓦和26片小瓦破碎;屋顶西边砖墙墙头约145块砖及前檐一片瓷砖被砸坏;屋顶翻檐裂缝,并导致三间大房漏水,使房内墙面墙皮脱落。现原告状诉来院要求俩被告对损坏原告的房屋恢复原状。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受损房屋的照片八张在卷佐证,经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恢复原状是当物受到毁损时,物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采取措施将物恢复到原来状态。本案中,被告李某1因宅基地纠纷损毁原告房屋的行为及被告李某2在拆墙时撞坏原告砖墙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故对原告要求俩被告恢复原状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俩被告辩称原告须将侵占被告宅基地腾出后才予以修复房屋的意见,因本案涉及财产所有权侵权纠纷,宅基地权属纠纷非本案审理的范围,故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某1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对损坏原告北边三间大房的房顶西边砖墙墙头、屋顶瓦、前檐瓷砖、屋顶翻檐及三间大房屋内脱落的墙皮恢复原状;由被告李某2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对损坏原告房屋西边的砖墙墙头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某1、李某2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玮代审 判员 庞建军人民陪审员 李军科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XX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