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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1-11-0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伍永标与陈昌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永标,陈昌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资民初字第457号原告伍永标,粮农。被告陈昌凤,农民。原告伍永标诉被告陈昌凤撤销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起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永标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昭晖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杨艳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