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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1-11-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武某甲与许某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甲,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武某甲(又名武某乙),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武某甲与许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执行到位案件款1200元(含各种费用),且申请人已全额领取并表示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周民初字第00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高周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