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1-11-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武某甲与许某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甲,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武某甲(又名武某乙),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武某甲与许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执行到位案件款1200元(含各种费用),且申请人已全额领取并表示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周民初字第00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高周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