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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民初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1-11-0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上海新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燕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燕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民初字第2143号原告:上海新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明。委托代理人:罗江音。委托代理人:富鸿。被告:李燕绅。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燕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新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新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上海新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璐璐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沈佳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