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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髙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行,髙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髙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教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髙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1)周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此案总标的为本金1.6万元及利息、各种费用。现被执行人已履行1.58万元,被执行人李某某的工资已冻结。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周法执字第1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哲代理审判员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高周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