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髙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行,髙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髙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教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髙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1)周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此案总标的为本金1.6万元及利息、各种费用。现被执行人已履行1.58万元,被执行人李某某的工资已冻结。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周法执字第1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哲代理审判员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高周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