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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4604号

裁判日期: 2011-11-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立瑞与孙家峰、张奎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立瑞;孙家峰;张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4604号原告王立瑞。被告孙家峰。委托代理人牛民乐。被告张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瑞与被告孙家峰、张奎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种郁花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杨少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