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4604号
裁判日期: 2011-11-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立瑞与孙家峰、张奎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立瑞;孙家峰;张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4604号原告王立瑞。被告孙家峰。委托代理人牛民乐。被告张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瑞与被告孙家峰、张奎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种郁花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杨少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