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1-11-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甲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周至县翠峰枣园面粉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甲,西安市周至县翠峰枣园面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张甲,又名张乙,汉族,职工。被执行人西安市周至县翠峰枣园面粉厂。法定代表人吴某甲,又名吴某乙,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张甲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周至县翠峰枣园面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1)周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1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此案总标的为本金4.9万元及利息、各种费用。现被执行人已履行4.9万元,并就利息和申请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周法执字第1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哲代理审判员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高周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