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2248号
裁判日期: 2011-11-0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曹甲与曹乙、高某某返还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甲,曹乙,高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248号原告曹甲。被告曹乙。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甲与被告曹乙、高某某返还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甲201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曹甲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承担112.5元,另112.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史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