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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2248号

裁判日期: 2011-11-0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曹甲与曹乙、高某某返还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甲,曹乙,高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248号原告曹甲。被告曹乙。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甲与被告曹乙、高某某返还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甲201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曹甲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承担112.5元,另112.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史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