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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齐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2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阮如娟与孙楚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如娟,孙楚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齐商初字第101号原告:阮如娟。委托代理人:孙鹏翔、鲁关标。被告:孙楚庭。委托代理人:沈志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如娟与被告孙楚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楚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阮如娟撤回对孙楚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阮如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