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齐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2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阮如娟与孙楚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如娟,孙楚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齐商初字第101号原告:阮如娟。委托代理人:孙鹏翔、鲁关标。被告:孙楚庭。委托代理人:沈志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如娟与被告孙楚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楚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阮如娟撤回对孙楚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阮如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