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商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1-11-0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宁波奔亿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卢谓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奔亿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卢谓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537号原告:宁波奔亿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老浦村。法定代表人:岑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陈,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谓新,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奔亿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卢谓新买卖合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奔亿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奔亿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徐坚锋审 判 员  邹建祥人民陪审员  陆建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戚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