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3907号
裁判日期: 2011-11-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四川正熙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李小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正熙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李小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907号原告四川正熙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120号。法定代表人谢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小斌,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小凡,男,出生于1977年4月20日,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正熙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正熙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正熙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正熙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四川正熙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晶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冉伟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