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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梨梨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1-11-0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春雨、孙海艳与孙海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春雨;孙海艳;孙海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梨梨民初字第464号原告王春雨,男,33岁,汉族,农民,梨树县人,现住梨树县。原告孙海艳,女,31岁,汉族,农民,梨树县人,现住梨树县。被告孙海军,男,30岁,汉族,农民,梨树县人,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雨、孙海艳与被告孙海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雨、孙海艳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春雨、孙海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春雨、孙海艳负担50元,退回原告王春雨、孙海艳50元。审判员 :陈明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金鸿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