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速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荣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荣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速字第159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27、28号。法定代表人田永云,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莉,女,汉族,1989年11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周荣斌,男,汉族,1965年7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现住地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荣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79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金国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夏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