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346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四川达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达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469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42号。负责人邵义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饶杰,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达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17号B幢21楼5号。法定代表人:黄清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四川达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韵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