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379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安民与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办东水寨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安民;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办东水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3792号原告李安民。委托代理人李密。委托代理人郭青。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办东水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一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安民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办东水寨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因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03719号李安民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办东水寨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处理结果对本案有着直接的影响,本案应等待(2011)长民初字第03719号案件的处理结果,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李恒轩代理审判员 许 立人民陪审员 马 钊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韩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