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3055号
裁判日期: 2011-11-0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金翠芝与杨英、王树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翠芝,杨英,王树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3055号原告金翠芝,居民。委托代理人李馈,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英,司机。被告王树志,车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负责人张建广,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翠芝与被告杨英、王树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翠芝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翠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翠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金翠芝负担。代审判员 高力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冯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