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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郑焕樟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焕樟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117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焕樟,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大专文化,系慈溪市贸易与粮食局行业管理科工作人员,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1年5月14日被传唤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施可群,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9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焕樟犯受贿罪,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1年10月9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后于同月17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均于当日予以准许。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孝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焕樟及其辩护人施可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焕樟在慈溪市贸易与粮食局行业管理科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方某、陈某、邹某、黄某、王某等人新建加油站项目审批、年检、验收、地址搬迁等事项提供帮助,为苏某兴办典当行提供帮助,索取并非法收受上述人员送予的现金、加油卡、服装、电视机、数码照相机、手表等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7780元。具体如下:1.2009年6月或7月份,被告人郑焕樟收受方某送予的人民币4680元;2010年1月,被告人郑焕樟收受方某送予的价值人民币8000元的加油卡数张;2010年间,被告人郑焕樟以报销发票为名先后两次向方某索取人民币共计2300元;2010年底某日,被告人郑焕樟收受方某送予的人民币2000元。2.2010年底某日,被告人郑焕樟收受陈某送予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加油卡1张;2011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郑焕樟在慈溪市浒山街道某大酒店KTV房间内收受陈某送予的人民币5000元。3.2009年5月某日,被告人郑焕樟在慈溪市壹加壹名店收受邹某送予的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的服装数件;2009年7月或8月间,被告人郑焕樟在其办公室收受邹某送予的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加油卡数张;2011年3月到4月某日,被告人郑焕樟以报销发票为名向邹某索取人民币2700余元。4.2009年7月,被告人郑焕樟收受黄某送予的价值人民币4600元的夏普电视机1台;2009年、2010年间,被告人郑焕樟先后两次收受黄某送予的人民币共计4000余元。5.2008年某日,被告人郑焕樟收受王某送予的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的数码照相机1部,仅支付尾款,实际收受人民币2000元。6.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郑焕樟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人民币2000元)向苏某购买了价值人民币7500元的欧米茄手表1块,实际收受人民币5500元。到案后,被告人郑焕樟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焕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郑焕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郑焕樟辩称,其没有收受方某的8000元加油卡及邹某的10000元加油卡,其原先的供述是编造的;其也没有以报销发票为名向方某、邹某索贿,是他们主动提出来的;欧米茄手表的鉴定价值过高。辩护人施可群辩护,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焕樟收受方某、邹某加油卡的证据,因存在种种疑问难以确定,故该两起事实宜从无认定。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焕樟以报销发票为名向方某、邹某索贿的事实,因索贿的情节仅有行贿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郑焕樟予以否认,该证据系孤证,不能认定被告人郑焕樟索贿。3.被告人郑焕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人民的利益,其亦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郑焕樟最大限度地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焕樟在慈溪市贸易与粮食局行业管理科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方某、陈某、邹某、黄某、王某等人新建加油站项目审批、年检、验收、地址搬迁等事项提供帮助,为苏某兴办典当行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送予的现金、加油卡、服装、电视机、数码照相机、手表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9780余元。具体如下:1.2009年6月或7月份某日,被告人郑焕樟收受方某送予的人民币4680元;2010年间,被告人郑焕樟以报销发票为名先后两次收受方某送予的人民币共计2300元;2010年底某日,被告人郑焕樟收受方某送予的人民币2000元。2.2010年底某日,被告人郑焕樟收受陈某送予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加油卡1张;2011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郑焕樟在慈溪市浒山街道某大酒店KTV房间内收受陈某送予的人民币5000元。3.2009年5月某日,被告人郑焕樟在慈溪市壹加壹名店收受邹某送予的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的服装数件;2009年7月或8月某日,被告人郑焕樟在其办公室收受邹某送予的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加油卡数张;2011年3月或4月某日,被告人郑焕樟以报销发票为名收受邹某送予的人民币2700余元。4.2009年7月某日,被告人郑焕樟收受黄某送予的价值人民币4600元的夏普牌电视机1台;2009年、2010年间,被告人郑焕樟先后两次收受黄某送予的人民币共计4000余元。5.2008年某日,被告人郑焕樟收受王某送予的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的佳能牌数码照相机1部,仅支付尾款,实际收受人民币2000元。6.2010年上半年某日,被告人郑焕樟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即支付人民币2000元,向苏某购买了价值人民币7500元的欧米茄手表1块,实际收受人民币5500元。被告人郑焕樟到案后,如实供述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受贿罪行。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焕樟的家属向本院缴纳退赃款人民币4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及本院依职权调取,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方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09年的时候,郑焕樟叫其给他买6条软中华香烟,说要派用场,其就给他买好香烟。后别人知道了这件事,他就把买烟的钱共4680元给了其,而且叫其出了收条。过了几天,其到他办公室去时,他又把这笔钱要了回去。2010年的时候,郑焕樟好几次向其要足浴卡,其没时间办理,在年底给了他2000元钱,叫他自己去买。郑焕樟还以报销钓鱼费用的名义向其讨要了两次钱,一次800元,一次1500元。其正在经营、审批三个加油站,郑焕樟是贸粮局行业管理科的工作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行政许可审批的初审和报批工作,其送郑焕樟财物就是为了办事情能方便一些,以得到他的照顾。2.证人陈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0年年底,郑焕樟打电话给其说弄张加油卡给他,其就买了张面值2000元的加油卡送给他,他收下了。2011年春节前,其在慈溪某大酒店送给郑焕樟5000元现金,让他自己买点香烟抽抽,他收下的。郑焕樟是贸粮局行业管理科的工作人员,其经营的农机综合服务部就是由他们单位主管的,郑焕樟是主要经办人员,不管其是经营服务部还是办理服务部的迁建手续,都是要经过他们行业管理科的。其送郑焕樟财物是想同他搞好关系,得到他的照顾,在办理其服务部相关事情时能提供帮助。事实上其在办理相关手续中,郑焕樟的确对其比较关照,许多材料都是他帮其整理的,所以其相关手续办理的还是比较顺利的。同时,也是想以后能继续得到他的照顾。3.证人邹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大概2009年5月或6月份的时候,其和郑焕樟去省商务厅送加油站审批的资料,回到慈溪后就一起到国道线壹加壹名店,其给郑焕樟买了两件衬衫、一条裤子、一件外套等东西,总价格大概7000或8000元,因为是打折的,其一共付了5000元人民币左右,这些东西他都收下的。因为当时其的明发加油站正在办理迁建手续,郑焕樟是贸粮局行业管理科的工作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行政许可审批的初审和报批工作,其为了办事情能够方便一些,所以送他这些衣服。大概2009年7月或8月份,其加油站的审批材料报上去了,但是始终没有批下来,其就经常到郑焕樟的办公室去打听情况。其为了加油站的审批手续快点办下来,就想送郑焕樟一笔钞票,叫他打点一下。他说钞票是不能收的,加油卡之类的东西还可以,其就送了他面额1000元的加油卡几张,总价值10000或者12000元,他当时收下的。其给他这些油卡,也是为了与他搞好关系,叫他帮其手续办得快些,脚头跑得勤快些。2011年3月或4月份的时候,郑焕樟拿了几张发票让其报销,其也没有看发票,按照他的要求付了2000多元不到3000元钞票给他。这笔钱郑焕樟具体用到了什么地方,其没有过问,也不清楚。这些发票其没有保存,扔掉了。报销发票也是为了与他搞好关系,办事顺利些,快点。4.证人黄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于2008年初因加油站的事情认识郑焕樟。大概200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因业务上的事情找郑焕樟,他让其开车去他家顺带一下去他办公室里给其办,车到了浒山西门老妇保医院附近他家楼底下后,他叫其上楼坐坐。其发现他家餐厅电视机已坏,问他为什么不换掉,他笑嘻嘻地说算哉,其说给你调换一台好了。过了几天,其经过现代音响大楼就给他买了台金额为4600元的夏普彩电。其在现代音响大楼刷卡付钱之后,给店方留了郑焕樟的姓名和电话,由卖方送货上门。事后其打电话给郑焕樟,郑焕樟说“介客气作啥哉”,后来他没有把买电视机的钱给其。大概在2009年至2010年期间,郑焕樟有几次打电话给其说,周末要其一起去钓鱼,但其没有和他一起去,后来就给了他两次钞票,一次3000元人民币,一次是2000多元人民币。郑焕樟是贸易和粮食局行业管理科的工作人员,加油站的会审、年检都是由他负责的。其是办加油站的,其送他这些东西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以后在加油站相关事情的办理上能够得到他的帮助和关照。5.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08年底,其的加油站办理好验收手续后,听说郑焕樟的照相机被偷了,其就答应给他买一部照相机。后来其和郑焕樟一起到国道线中直数码城买了一部数码照相机,价格是2000多元人民币,其付了全部价款。买好相机后回去的路上,郑焕樟给了其照相机价款的零头,算是意思一下,其实际上帮他付了2000元。其是办加油站的,郑焕樟是贸粮局行业管理科的工作人员,负责加油站的年检、审批、验收等相关工作,其为了办事情能够方便一些,所以送他财物,以便办理相关手续时能得到他的照顾。6.证人苏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慈溪市海卫典当行的实际负责人。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其和郑焕樟聊天的时候注意到郑焕樟没有戴手表,于是其就跟郑焕樟说起,现在戴手表很流行,问他为什么不戴。郑焕樟说他没有戴手表的习惯,反正时间手机上也都有的。其说其有个手表,是别人抵债抵进来的。其就把欧米茄手表拿出来给郑焕樟,郑焕樟开始不肯要,其说这点东西又没事的。这样互相客气了几句,他就说那他拿这个手表要作点价钱的,其见他不肯白收而要作价,就说那给个1500元好了。于是他就当场给了其1500元,把这个欧米茄手表收下了。这个手表是外地人作价1万元人民币抵债给其的,但实际价值多少其也说不出。这笔事情后来就没再提起过,郑焕樟也没有通过任何方式把这块手表或者其中的利益还给其。其送手表给郑焕樟,是因为其在经营典当行过程中有些事情都是通过郑焕樟具体经办的,平常找他办事打交道的事情免不了,就想趁机把这块手表送给他,与他搞好关系,让他在工作上对其的相关事情关心点,帮帮忙。7.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慈溪市贸易与粮食局文件、加油站(点)新(迁)建项目定点审批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方某所经营的加油站与慈溪市贸易与粮食局等单位发生的行政审批往来,其中部分经办人或联系人为郑焕樟。8.2009年度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材料申报、2010年度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及证照登记表,证实:陈某、邹某、黄某、王某所经营的加油站年检年审情况,其中经办人或初审人均为郑焕樟。9.2009年宁波市典当行年审审核意见表、典当行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简历表,证实苏某所经营的慈溪市海卫典当有限公司登记情况及该登记表的制表人为郑焕樟的事实。10.现代音响科技有限公司发票及银联POS签购单,证实:2009年7月25日,黄某刷卡消费人民币4600元,购买了夏普电视机一台,发票上注明的客户名为郑焕樟。11.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涉案的夏普牌电视机一台、佳能牌数码相机一部、欧米茄手表一只已被扣押。12.价格鉴定报告书,证实:随案扣押的欧米茄手表在2010年上半年鉴定价值为人民币7500元。13.退缴赃款凭证,证实:被告人郑焕樟的家属向本院缴纳退赃款人民币4万元。14.中共慈溪市委组织部文件、干部简明登记表、公务员登记表、慈溪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审批表、行业管理科职责分工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郑焕樟的任职及身份情况。15.案发经过,证实:2011年5月,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中发现慈溪市贸易与粮食局行业管理科工作人员郑焕樟涉嫌受贿。2011年5月14日,经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以涉嫌受贿罪对郑焕樟立案侦查,并将其传唤到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讯问。同月15日,郑焕樟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执行逮捕。郑焕樟到案后坦白交代检察机关已经掌握的收受邹某贿赂的犯罪事实,并如实交代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犯罪事实。16.被告人郑焕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其是慈溪市贸易与粮食局行业管理科工作人员。大概2009年6月或7月份的时候,其要去杭州办事,需要香烟,但是怕自己买不好,就叫方某帮其代购6条香烟,他都帮其弄好的。其从杭州回来后找到他,把买香烟的大约4000元钞票交给他,过了一段时间,方某到其办公室把这4000元又退给了其。2010年底,方某的三个加油站要进行年检,叫其帮他填写好年检材料,其给他弄好后他送给了其2000元钱,让其去洗洗脚什么的,其后来自己消费掉了。方某还替其报销过两次发票,一次是800元,一次是1500元。2010年底,其收过陈某送的价值2000元的加油卡一张。2011年春节前,其在某KTV房间里收受陈某送给其的钞票5000元。大概2009年5月份左右,其帮邹某把加油站的审批材料送到省商务厅后,邹某送给其三四件衣服,价格大概7000或8000元左右。2009年6月份到10月份期间,省商务厅受理了其上报的加油站迁建材料后,有一天晚上,邹某到其办公室里送给其一笔钞票,让其对他的迁建申请多关照关照,手续办理的快一点,其说钞票是不能收的。过了几天,邹某送给其5张加油卡,每张面额是2000元,一共价值10000元。2011年春节,其在邹某那里报销了2700元左右的发票。2009年的10月份左右,黄某送给其一台夏普电视机,价格大概4000元左右。2010年和2011年的时候,黄某送给其三次钞票,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都是在其办公室里面,每次大概2000元钞票,前两次其收下的,第三次退还给他了。这些钞票都是用信封包着的,100元面额,每次20张。2008年或2009年底,王某的加油站办理好验收手续后,其负责整理加油站的验收材料,然后上报到省里去,办理经营许可证。在这个过程中,其的照相机被偷了,有一次其和王某等人在办公室聊天时,不知是谁说起叫王某给其买一个照相机,他当时答应的。其二人就一起到国道线中直数码城买了一部佳能数码照相机,价格是2200元人民币,王某支付了全部价款。买好相机后回单位的路上,其给了王某200元钞票,是个零头,算是意思一下。2010年上半年某日,苏某想送其一块欧米茄手表,其说这样不太好,价钱意思要作一下的,其就付了2000元拿了这块手表。方某、陈某、邹某、黄某、王某均是加油站的老板,苏某是海卫典当行的老板,他们送其财物都是为了与其搞好关系,办手续能够方便一些,能得到其的照顾,另外也希望以后其会继续对他们关照。关于被告人郑焕樟的辩解及辩护人施可群有关本案事实认定的辩护意见。经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有关被告人郑焕樟收受方某8000元加油卡及被告人郑焕樟有向方某、邹某索贿情节的指控,证据尚欠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郑焕樟的相关辩解及辩护人施可群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郑焕樟收受邹某10000元加油卡的事实,被告人郑焕樟的供述与证人邹某的证言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郑焕樟的相关辩解及辩护人施可群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慈溪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欧米茄手表所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郑焕樟对此提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焕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达四万九千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焕樟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受贿罪行,且已退缴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施可群相关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郑焕樟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焕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5月1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郑焕樟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七千六百八十元,予以追缴;随案扣押的夏普牌电视机一台、佳能牌数码相机一部、欧米茄手表一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慧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人民陪审员 华  丽  萍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孔文静(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