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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上商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康源塑管有限公司与杭州欧桦休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康源塑管有限公司;杭州欧桦休闲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上商初字第1159号原告:杭州康源塑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时珍。委托代理人:戴妙红、潘园园。被告:杭州欧桦休闲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建勋。委托代理人:凌成丰。原告杭州康源塑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欧桦休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国芬于2011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潘园园,被告委托代理人凌成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系原告的客户,双方存在多年业务往来关系。截至2010年3月26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38619.54元,并向原告提供欠条一份。经一再催讨偿还欠款5000元,后继续催讨无果。时至今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近一年半,利息暂计3167.24元。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33619.54元,承担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暂计至2011年8月25日为3167.2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答辩称:被告早在2007年3月就已经注销税务登记。之后,除继续履行原有合同外,公司实际已经停止营业活动,没有收入来源,公司帐上早已没有资金。近年来公司一直努力清理债权债务,相信再通过一段时间努力,能清理完部分应收款后全部归还原告剩余欠款。被告从未想恶意拖欠原告货款,希望原告能理解被告困难,继续给予一定时间让被告偿还欠款。另外,在双方的业务往来中从未约定要对拖欠货款支付利息,故被告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请无法接受,要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没有异议。被告未举证。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因被告无异议,故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2010年3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杭州康原塑管有限公司管材管件货款人民币叁万捌仟陆佰壹拾玖元伍角肆分(38619.54)。被告认可在出具该欠条之前已收到原告所供货物,欠条是双方对帐后出具的。原告认可被告在欠条落款时间之后曾向原告支付过5000元。原告因向被告催讨剩余货款未果而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原告举证的欠条,足以认定被告在2010年3月26日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8619.54元的事实。因在出具欠条之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过5000元,故对剩余欠款33619.54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予以支付。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33619.54元,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利息,系以被告所欠货款33619.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5%自2010年3月26日起算,暂计至2011年8月25日为3167.24元,并要求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对此本院认为,被告在出具欠条之前已收到原告所供货物,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双方对货款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买受人应当在收到货物同时支付货款。因此被告在出具欠条当时对欠款已构成违约。被告的违约行为客观上必然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该项诉请主张的计算基数与计算期间符合本案事实,计算标准亦在合理范围内,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请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欧桦休闲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康源塑管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33619.54元。二、被告杭州欧桦休闲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康源塑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3167.24元,并支付以33619.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5%计算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收案件受理费72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退还原告杭州康源塑管有限公司36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被告杭州欧桦休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判员  吴国芬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洪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