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惠阳法民二初字第227-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2
公开日期: 2020-01-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乐泰商贸有限公司与锦多(惠州)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乐泰商贸有限公司;锦多(惠州)国际企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阳法民二初字第227-2号原告深圳市乐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鑫茂花园A区6栋4单元2B。法定代表人曾德寿。诉讼代理人周建辉,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曾向兵,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锦多(惠州)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群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乐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多(惠州)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通过庭外和解解决本案纠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乐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即缴纳358元,由原告深圳市乐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智斌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许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