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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1-11-0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何爱红与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爱红,张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1847号原告何爱红。被告张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爱红与被告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爱红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公告费,亦未申请办理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何爱红负担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刘洪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