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1-11-0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何爱红与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爱红,张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1847号原告何爱红。被告张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爱红与被告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爱红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公告费,亦未申请办理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何爱红负担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刘洪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