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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龙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1-11-0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马常常与马光林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张龙民初字第98号原告马某某,男,生于1948年1月27日,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被告马某,男,生于1977年4月29日,回族,大学文化程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马鹏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