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张龙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1-11-0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马常常与马光林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张龙民初字第98号原告马某某,男,生于1948年1月27日,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被告马某,男,生于1977年4月29日,回族,大学文化程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马鹏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