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商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季某某、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季某某;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1061号原告:潘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某某。被告:季某某。被告:江某某。原告潘某某为与被告季某某、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蔡木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南瑞咸、陈康雄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某起诉称:2009年1月22日,被告季某某因经商缺资向原告借款35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5个月,月利率1%。届期,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季某某、江某某系夫妻关系,应对婚姻期间形成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季某某、江某某共同偿还借款35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0.7%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潘某某为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两被告的户籍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证明两被告主体资格以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季某某向原告借款35000元的事实。被告季某某未作答辩。被告江某某辩称:我不认识原告,对该笔借款不知情,而且,我与季某某已经离婚,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我的起诉。被告江某某为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4、离婚证,证明季某某与江某某已经离婚的事实。原告和被告江某某提供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质证。对于原告和被告江某某提供的证据,被告季某某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又未向本院提供反驳证据,应视为被告季某某自动放弃抗辩的权利,由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被告江某某对证据1、2、3没有异议,但表示对借款不知情。对于被告江某某提供的证据,原告无异议。本院认为,证据1、2真实、合法,与本院有关联,应予以采信,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以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证据3借条一张,上有被告季某某的签名,内容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证明被告季某某欠原告借款35000元的事实。证据4真实,合法,应予以采信,但不能证明讼争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经审理本院认定:2009年1月22日,被告季某某因需向原告借款35000元。另查明,被告季某某、江某某于1991年11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6月28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季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受法律保护。借款为无息不定期借款,原告有权随时请求被告季某某归还借款。被告拖欠借款的行为已经造成原告的实际利息损失,原告可以请求被告季某某予以赔偿,利率可按照起诉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期贷款基准年利率执行。诉争债务发生在被告季某某、江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由被告季某某、江某某共同偿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季某某、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潘某某借款35000元,并赔偿损失(自2011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6.1%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75元,由被告季某某、江某某共同负担。原告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本院退回预缴的受理费6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75元,预缴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用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蔡木义人民陪审员 南瑞咸人民陪审员 陈康雄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陈蕾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