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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1-11-0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黄某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拱刑初字第51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本案于2011年4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取保候审。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拱检刑诉(201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起,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本市拱墅区祥符街道花园岗钱家埭2号无名音像店内出售非法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2011年4月6日20时许,公安机关对该无名音像店进行检查时,抓获被告人黄某,并扣押了其用于销售的各类光碟1249张。经鉴定,上述碟片均系非法出版物。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施某、钱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移交物品清单、送鉴出版物清单、出版物鉴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电影、录像制品500张以上,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某处查获的尚未出售的非法电影、录像制品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亦表示认罪,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建勇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代书 记员  吕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