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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萧商初字第3312-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马晓涛与王珺琰、台州市利天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晓涛;王珺琰;台州市利天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商初字第3312-1号原告马晓涛,州市萧山区新街镇新和人家10幢1单元102室。被告王珺琰,户籍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先锋村仁化寺社18号,现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北马铺居马铺878弄1幢1单元101室。被告台州市利天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桐屿街道立新村。法定代表人王珺琰。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涛与被告王珺琰、台州市利天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64万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珺琰、台州市利天液压机械有限公司限额在64万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俞燕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