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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牛民初字第5785号

裁判日期: 2011-11-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成都德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成都德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牛民初字第5785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1964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代理人昝夏宁,北京市法典航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德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江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成都德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予以免交。(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曦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柳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