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1-11-0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马建立与叶崇育、孙央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叶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13号原告:马某某,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叶某某,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孙某某,女,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为与被告叶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某某、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30元,减半收取计226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石一敏代理���判员徐升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代书 记员  陈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