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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泰执民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黄献可与王碧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献可,王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泰执民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黄献可。被执行人王碧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浙泰证内字第322号公证书,于2011年10月28日,依法委托温州市佳得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王碧华所有的座落在泰顺县三魁镇燕水路227号B302室套房一套(土地证号为泰政国用(2008)第109-01701号、房产证号为温房权证泰顺县字02a0008**号)。2011年10月28日买��人黄新陈(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泰顺县人,住泰顺县下洪乡上洪村,身份证号码:××。)以31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碧华所有的座落在泰顺县三魁镇燕水路227号B302室套房一套(土地证号为泰政国用(2008)第109-01701号、房产证号为温房权证泰顺县字02a0008**号)的查封。二、座落在泰顺县三魁镇燕水路227号B302室套房一套的所有权及其他的相应权利归买受人黄新陈所有。座落在泰顺县三魁镇燕水路227号B302室套房一套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黄新陈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成庚审 判 员 欧卫忠代审判员 潘XX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翁清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