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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0150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1509号原告:刘某甲,女,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东风,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子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冯占领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