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1-11-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陕西省周至县二曲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周至县二曲信用合作社,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周至县二曲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周至县二曲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0)周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此案总标的为本金1万元及利息、各种费用。现被执行人已履行7000元,并和申请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下余案件款被执行人张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周法执字第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哲代理审判员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高周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