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长民初字第3476号

裁判日期: 2011-11-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吴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3476号原告吴某。被告顾某。原告吴某诉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永尚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平昌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汪静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