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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二初字第01008号

裁判日期: 2011-11-0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欣荣与西北有色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欣荣;西北有色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01008号原告:陈欣荣,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增光,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北有色医院,住所地:西安市雁塔中路**。法定代表人:董联合,院长。委托代理人:姬化革,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欣荣与被告西北有色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欣荣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欣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欣荣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欣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吉踵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列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