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迎民一初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迎民一初字第00599号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华中西路。委托代理人:詹宝国,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某某,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棋盘山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即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 余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金玲(实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