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宝射民调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1-11-0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仲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宝射民调字第5号 原告仲某。 委托代理人谢绍唐,宝应县兴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朱凤翔,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仲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仲某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仲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仲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彪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郝爱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