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三×××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三×××公司;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672号申请人深圳市三×××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某,男,系被申请人处行政课长。被申请人胡某某,女。申请人深圳市三×××公司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平劳人仲案(2011)362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深圳市三×××公司于2011年11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三×××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三×××公司撤回申请。该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三×××公司承担。审判长 琚 虹审判员 庄 新 元审判员 李 凤 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聃(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