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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漯立刑申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滕扬航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滕扬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决 定 书 (2011)漯立刑申字第18号 原审被告人滕扬航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11)漯刑三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滕扬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院长发现该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