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商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包某某、张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包某某;张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995号原告:蒋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乙。被告:包某某。被告:张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包某某、张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包某某、张甲的存款人民币82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包某某、张甲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范璐璐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佳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