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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全民一初字第01103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邢存华与全椒方东机械配件制造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存华,全椒方东机械配件制造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全民一初字第01103号原告:邢存华,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椒方东机械配件制造厂。法定代表人:童怀东,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存华与被告全椒方东机械配件制造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存华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存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兵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