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3793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红高粱服饰有限公司与韦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红高粱服饰有限公司,韦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3793号原告:绍兴县红高粱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芬娟。委托代理人:鲍祖湘。被告:韦佳。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红高粱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韦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红高粱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已缴纳),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宁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