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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民终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谭明雪、张廷佩等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沈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明雪,张廷佩,张廷近,张胜先,田如昭,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沈竣,浙江平兴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终字第11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明雪。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廷佩。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廷近。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胜先。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如昭。上述五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曼龙。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亚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平兴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叶春。上诉人谭明雪、张廷佩、张廷近、张胜先、田如昭、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竣、浙江平兴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1)绍嵊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谭明雪、张廷佩、张廷近、张胜先、田如昭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谭明雪、张廷佩、张廷近、张胜先、田如昭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代理审判员  徐燕飞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章卫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