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区民初字第03001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03001号原告:刘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英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舒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