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浦诉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汤志明与邾琳、张鉴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志明,张鉴华,邾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浦诉保字第56号申请人汤志明。被申请人张鉴华。被申请人邾琳。申请人汤志明因与被申请人张鉴华、邾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邾琳所有的座落于浦口区天华绿谷5幢405室的房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汤志明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邾琳所有的座落于浦口区天华绿谷5幢405室的房产,查封期间该房产禁止买卖、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凌桂峰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