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商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嘉善斯派丽化工有限公司与嘉兴五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嘉善斯派丽化工有限公司;嘉兴五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1001号原告:嘉善斯派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体育北路**。法定代表人:陈新卫,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斌,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五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松海路**/div>法定代表人:杨根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斯派丽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五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斯派丽化工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嘉兴五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106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斯派丽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嘉兴五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妍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