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2461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2461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2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陕西卓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男,1985年11月10日生。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于2010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8月25日依法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双方了解不够,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请求被告返还原告的嫁妆;3、本案诉讼费双方各半承担。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许某离婚。二、原告张某某陪嫁摩托车一辆、格力壁挂空调一台、饮水机一台、被子四床、蚕丝被一床、毛毯一条、衣架一个、水壶一个、床单三条、被套一个、门帘一个、茶具一套归原告张某某所有,其余财产归被告许某所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被告各承担75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魏 斌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蕊 来自